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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开展追溯体系宣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8-07-23 15:36 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作者:

商秩司函〔2018〕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8〕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统一部署,商务部主题日将围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各地可结合本地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追溯体系建设成效展、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追溯宣传,鼓励企业和群众关注追溯、支持追溯、积极参与追溯。

  一、宣传内容

  (一)普及追溯知识,传播追溯理念。

  (二)宣传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重要法规政策。

  (三)展示本地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及成效。

  (四)开展现场体验活动,增进公众对追溯的认识。

  二、宣传材料及标识

  各地可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本地特点,自主设计制作宣传材料(相关宣传资料可在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门户网站下载)。同时,建议各地使用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统一标识(矢量图附后,为体现地方特点,可参照“北京追溯”的设计理念和模式,在统一追溯标识下方标注“XX追溯”字样)。

  三、宣传时间

  2018年7月17日-7月29日。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8月上旬。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次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整体部署和商务部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紧扣宣传主题,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多管齐下,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各自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了解、体验追溯,增强宣传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实用性。

  (三)依法依规,厉行节约。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力求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务实高效地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四)加强总结、及时报送。要注意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活动中的亮点、成效和经验。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请于一周内(最迟不晚于8月15日)将活动总结(纸质和电子版)、统计表、信息及照片等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赵力进 潘江

  电话:010-85093351/3352

  邮箱:ezhuisu@126.com


附件:1.http://211.88.22.169/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8]8号).pdf

        2.http://211.88.22.169/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统一标识矢量图.docx

      3.http://211.88.22.169/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docx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8年7月17日

  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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