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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智慧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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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智慧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Smart Health Industry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a Council for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motion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下属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会员由数字健康管理与促进,社区、居家健康服务,养生、养老、康复服务,远程穿戴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等领域的相关企业、团体、机构、科研院校和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本委员会的会员同时成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会员。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为平台,引进国际先进移动健康服务理念、服务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推动我国智慧健康服务产业发展;以项目开发为龙头,联合具有实力的战略投资机构,境内外专业康复、养老、培训机构,高科技信息、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服务供应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互补,打造并延伸我国院前慢病预防、院后康复治疗的服务生态链;为满足社区、居家健康服务市场需求,开展数字健康管理和康复助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测评。委员会将发挥跨界融合的优势,本着国际化、专业化原则,推进创新型健康服务项目落地,成为新兴的智慧健康产业市场开发的生力军。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具有依托政府、联系行业、服务企业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等特点,委员会整合会员资源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咨询和服务,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医疗、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健康生活、健康管理;

(二)     IT行业、软件、ICT技术群、通讯、大数据;

(三)     硬件、器材、装备、穿戴式设备;

(四)     商业、服务业、会展业、商务管理、市场营销、咨询服务;

(五)     保险、金融、投资、银行;

(六)     居家健康设施、交通;

(七)     养生、养老、照护服务、安全、社区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的规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智慧健康服务相关的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为充分体现专业性和社会性,本委员会吸纳中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社会管理与服务、智慧健康服务等领域及与以上相关的企业、团体、机构、科研院校和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等作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的申请由法人向本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的申请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同时须经两名理事推荐;

(二)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委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包括: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境内外业界交流活动、招商活动等;

(三) 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获得本委员会编辑的刊物、本委员会渠道的国内外智慧健康产业信息以及本委员会的研究成果等;

(四) 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入会、退会均需履行正式手续;

(一) 本委员会会员自动成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不再重复缴纳会费,享有同等待遇。委员会理事长单位自动成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副会长单位;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自动成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理事单位,其中,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有申请成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副会长单位的资格。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和对外形象;

(三)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等名誉职务,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专家和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产生专家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一般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组成,其中理事单位各推荐一名理事履行有关理事职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和解聘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联络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人正派,愿意为实现本委员会的宗旨服务;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专家和名誉会员的聘任;

(五)其他由理事会授权办理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联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由理事长授权办理的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不再向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重复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作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财务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统一管理,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为本委员会设立独立的帐户,本委员会向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缴纳会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委员会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经2016年6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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